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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这项税务政策到期!这几个问题财务一定要知晓,重庆蝶软科技

时间:2018/12/10  【 打印 】  【收藏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了《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和《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同时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人。

按照文件规定,转登记的办理时间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转登记办理时间即将到期。

“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一般纳税人如何转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什么区别?

1、计税方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等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税率与征收率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简易计税的除外),目前增值税税率*括16%、10%、6%,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括5%、3%。

3、纳税申报期不同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月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原则上实行以季度为纳税期申报纳税。

4、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除部分特定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外,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用发票,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5、抵扣进项税额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按规定进行抵扣;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政策规定,转登记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1
只有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条款联系起来理解,也就意味着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都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2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转登记?
此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8年5月1日起,停止时间是2018年12月31日,即: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需要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这8个月的期间里,都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登记手续。

在转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发票要怎么处理
(一)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二)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未抵扣的进项该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应当已经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认证后稽核比对相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已经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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